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存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对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则涉及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涉及三个环节:
一、计提环节的纳税调整。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该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同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二、计提折旧环节的纳税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由此产生税会差异,“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小于税收折旧的差额”;或者“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大于税收折旧的差额”。
三、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环节的纳税调整。处置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固定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发生报废等情况的,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会计确认的利得或损失是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固定资产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但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是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成本、累计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举例:某企业2023年因一项固定资产陈旧,需对外处置,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账面原值100万元,处置时企业已计提累计折旧6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元。处置时,允许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为68万元,发生相关费用1万元;出售时取得货款26万元。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0
累计折旧6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银行存款2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资产处置损益500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
纳税调整:税法确认所得=26-(100-68)-1=-7(万元),也就是确认损失7万元,而会计确认利得5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7)=12(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处置、报废等原因,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属于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中反映,根据具体情况反映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