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一律不得伪造、变造,更不能擅自损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30年。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二、会计档案的内容和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以企业和其他组织为例)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30年
2、记账凭证30年
二、会计账簿
3、总账30年
4、明细账30年
5、日记账30年
6、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
8、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
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四、其他会计资料
10、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11、银行对账单10年
12、纳税申报表10年
1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14、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6、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提示】保管期限必须记!可以适当找规律记,例如:
(1)30年:“凭证”、“账簿”(固定资产卡片除外)、“(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10年:“月季半年报”+“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