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经验 >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哪些(答疑变更股东未分配利润要交税吗)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哪些(答疑变更股东未分配利润要交税吗)

时间:2022-10-19

企业所得税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哪些(答疑变更股东未分配利润要交税吗)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儿,速来查看!

【案例】甲企业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合同约定:甲企业支付投资价款6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比例为10%,获得了乙企业原股东丙企业原持有的乙企业10%的股份。乙企业的盈余公积有100万元,未分配利润有200万元。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面注明认缴资本为6000万元,会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为900万元,丙企业原持有乙企业10%股份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损益调整为30万元。

【案例分析】甲企业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企业是被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丙企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

投资收益470

税法处理:股权转让所得,税法中投资成本是按照最初计税基础100万元计算,不按照会计报表显示的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更不按照认缴制的比例计算。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纳税调整:应当纳税调增600-100-470=30(万元)。

丙企业的转让所得=投资收益470+纳税调增30=转让收入600-投资成本100=5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2.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原有投资成本的调整。

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支付对方补偿款的,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允许转让方扣减以前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退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收取对方补偿款的,应当调增转让财产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7年甲公司支付10亿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权,乙公司持有该股权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亿元。三者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双方约定,在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等与收购前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收购的a公司在未来三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不到5000万元,乙公司需要按实际净利润额与5000万元之间的差额对甲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反之,如果a公司在未来三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5000万元,甲公司应将实际净利润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中的30%向乙公司返还。

第三年,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a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只有4000万元,乙公司按照对赌协议的约定,向甲企业支付了1000万元补偿款。

要求:分析说明甲公司、乙公司、a公司分别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解析】甲公司:取得的1000万元补偿款,是对原有投资成本的调整,不需要缴纳税款;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00-1000=99000(万元);

乙公司:2017年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4)×25%=1.5(亿元)。三年后应当申请退税或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a公司:既不是股权转让方,也不是受让方,无需做税务处理。会计上将股东明细账从乙公司调整为甲公司即可。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

4.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5.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只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就应当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则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无税会差异。

6.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同情形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主要看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增值税主要看货物是否发生流转,会计上根据资产用途的不同进行分别处理,用于市场推广的确认销售费用,用于交际应酬的确认管理费用,对外捐赠的确认营业外支出。

`$ma`8(iicv8w]a665uw$ik

【案例】可口可乐公司用一批可乐对外进行市场推广,无偿赠送给客户使用。该批可乐成本为1000万元,市场价格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纳税调整的金额为多少?

【案例分析】错误的做法:只按照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收入的思路纳税调增了2000万元,导致多缴税1000×25%=25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1260

贷: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

税法规定:无偿对外赠送货物,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在纳税申报表中,

(1)调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

(2)调增销售费用2000×1.13-1260=1000(万元);

因此,应当纳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0(万元),即视同销售的毛利,不需要调增成本。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的法定依据。如有问题或相关需要,请咨询正穗财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https://www.f12366.com/ 联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4-2023 广州正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43017号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二维码

服务热线

400-600-5982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