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为客户购买的火车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所以公司为客户(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项税已经抵扣的怎么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走逃(失联)企业(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4、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进项都不能抵扣。
5、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时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该怎么处理?
取得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变用途而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