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分析总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相关政策,愿与广大财务人员共同分享探讨残保金征收、申报、使用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一、概念
残保金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二、安排就业残疾人范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即持证残疾人。
三、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残保金征收及财务处理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保障金,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四)计算公式
本期应纳费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本期减免费额=本期应纳费额*100%(或50%、10%)
本期应补(退)费额=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本期已缴费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因此,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计算为年审年度1月-12月期间实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五)账务处理
1.计提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a
贷: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a
2.缴纳(税收票证为原始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a
贷:银行存款a
3.缴纳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b(=a×5‰×滞纳天数)
贷:银行存款b
(六)存在总分支机构的申报及缴纳
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残保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