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经常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机械设备等动产)进行销售处理,那么作为企业来说,纳税人身份不同、时间不同,财税处理规定不同。那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
(一)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2007年1月1日购入的机器设备年久老化,2015年12月31日进行销售处理,原值10万元,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10%,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置固定资产收入10300元。甲公司向购买企业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1、甲公司的涉税处理:应交增值税:10300/(1+3%)*2%=200元;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减税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已计提的折旧:100000*(1-10%)*9/10=81000元;
固定资产净值:100000-81000=19000元
(1)固定资产进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0
累计折旧81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2)固定资产处理的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00
(3)结转处置固定资产的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8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900
(2)销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2010年1月1日购入的机器设备年久老化,2018年12月31日进行销售处理,原值10万元,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10%,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置固定资产收入11600元。甲公司向购买企业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1、甲公司的涉税处理:应交增值税:11600/(1+16%)*16%=1600元;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指动产)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或按规定应抵扣但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已计提的折旧:100000*(1-10%)*9/10=81000元;
固定资产净值:100000-81000=19000元
(4)固定资产进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0
累计折旧81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5)固定资产处理的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1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00
(6)结转处置固定资产的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0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下列公式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缴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
温馨提示:
1、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