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2018年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所得税收入当初是在哪一年确认的,均应冲减2018年的所得税收入。
2、会计处理方面,根据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也就是说,除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以外,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没有差异,均适用未来适用法,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需调整会计报表,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3、如果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
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运用?中的例子为例,该企业17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调减10万元和8万元,由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a101010表和a102010表是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填列的,从而a101010表第1行「营业收入」和a102010表第1行「营业成本」也比未发生销售退回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8万元。
也就是说,由于发生了需要追溯调整的销售退回,该企业2017年度a100000表第13行「利润总额」,被会计系统调减了2万元(10-8)。
提醒: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退回业务处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2017年度利润表,在追溯调整之后,一定要将调整后的报表重新报送,否则可能有比对不过的风险。
前已述及,所得税对销售退回的处理一律冲减当年收入,也就是说2018年2月22日发生的销售退回,只影响2018年度,而不会影响到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换言之,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假装未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但2017年度a100000表第13行「利润总额」减少了2万元,因此必须要调增2万元,否则将存在涉税风险。
在哪儿调呢?从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填表说明可以看出,应在a105000表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进行调整,具体说来,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2万元(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0,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2万元。
经过上述纳税调整,该企业2017年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未发生销售退回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就是说,尽管会计上做了追溯调整,但是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2018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不会影响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关于调整报告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错误的,详见注册会计师2017年度会计教材p547~548页例19-5第(3)笔分录。
4、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在调整分录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仍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运用?中的例子为例,2017年度汇算清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予以调减,假定该企业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足够多,这2万元就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25%=0.5万元。
也就是说,文中的例子,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以后,完整的追溯调整分录如下(原谅我又得把增值税略去):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万元
贷:应收账款10万元
借:库存商品8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万元
会计报表调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