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来说,二级分支机构之间需要按三因素法(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认分摊比例进而分配税款,那么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不是就不用分摊税款了?没有收入的分公司如何分摊税款?咱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税款吗?
解析: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通常没有银行账户,不单独设置账套,不设置会计部门和人员。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说的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两种组织方式。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分公司是否独立纳税也跟是否独立核算无关!分公司是否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看是不是在金三系统中维护成“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如果没有维护过,就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则需要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的分公司无需分摊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在金三系统做了总分公司关系维护,仍需要按三因素法分摊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2023年某公司的a、b、c三个分公司(均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如下图所示,b、c两个分公司都没有收入,那三个分公司2023年如何计算分摊比例,如何分摊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a分公司分摊比例=上一年度(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1000/1000)×0.35+(400/500)×0.35+(1800/2000)×0.30=0.9
b分公司分摊比例=(b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0/1000)×0.35+(50/500)×0.35+(80/2000)×0.30=0.047
c分公司分摊比例=(c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c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c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0/1000)×0.35+(50/500)×0.35+(120/2000)×0.30=0.053
假设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该总分公司总计补企业所得税1000万的话,那么总公司应分摊的税款为:1000*50%=500万元,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为:1000*50%=500万元,其中:
a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500×90%=450万元
b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500×4.7%=23.5万元
c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500×5.3%=26.5万元
分公司分摊税款合计:450+23.5+26.5=500万元
三、2023年某公司的a、b、c三个分公司(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非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内部辅助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如下图所示,三个分公司都没有收入,三因素缺少了一个因素,那三个分公司2023年如何计算分摊比例,如何分摊税额?
分析:如果以上a、b、c三个分公司均成立在2023年年末,前期公司筹办、业务调研、宣传推广等等工作要做,需要给员工发工资,但确实没产生收入,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那如果确实是这种情况,分公司在2023年预缴税款及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确定分摊比例及分配税额呢?
其实,利用三因素的目的是为了计算各分支机构间的分摊比例,如果三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都为零,小编个人认为即三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配指数都是一样的,即都为1/3。
这样计算出来,三个分公司的分配比例如下:
a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400/500)×0.35+(1800/2000)×0.30=66.67%
b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50/500)×0.35+(80/2000)×0.30=16.36%
c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50/500)×0.35+(120/2000)×0.30=16.97%
假设汇算清缴的时候,该总分公司总计补企业所得税800万的话,那么总公司应分摊的税款为:800*50%=400万元,所有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为:800*50%=400万元,其中:
a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400×66.67%=266.68万元
b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400×16.36%=65.44万元
c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400×16.97%=67.88万元
分公司分摊税款合计:266.68+65.44+67.88=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