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2.纳税前置:转让不动产,股权进行登记的,先查验个税完税凭证。
3.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资产与投资同时发生。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入股时的公允价值)—财产原值(历史成本)—合理税费
可自5年内分期缴纳。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果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100%为股权,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即在股权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
被投资企业可以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摊销。
注意:递延纳税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或非货币投资,须在当期纳税。
5.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非原始股票及沪港通、深港通:免征个税。
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及新三板原始股,按20%征收。
6.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大小非,按5%划界)和新股限售股:按20%纳税。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一律按15%核定原值及合理税费。
7.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包括当期收入和后续收入。
对赌协议,vam,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买方与卖方就资产价值不一致,因此对资产总价不做固定,待未来期间资产的表现来确定成交价格。
对赌协议一般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8.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1)国家政策影响(2)近亲属(3)企业内部转让
9.天使投资: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其本人和亲属持有的股权比例低于50%,其投资的70%可以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抵扣不完的可以向后结转;注销清算的可以在3年内抵扣转让其他初创科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转让房屋=收入—原值—合理税费
实践中采用核定征收方法:住房1%;非住房2%。
赠与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1.虚拟货币:20%,核定征收为3%;
打包债权:按比例确定成本;
拍卖所得:20%;核定征收为3%(其中海外文物为2%);
注意:房屋拍卖的核定征收也是3%。
12.偶然所得:20%。
包括:抽奖;中奖;中彩;有奖发票(800元以上);网络红包(企业发送的现金红包才征收,返利、消费券等不征收;个人之间不征收);省级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