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社区做公益普法的时候有很多老百姓问我:“吴律师啊,法人是什么?”,“他们要我当法定什么代表人,当还是不当?”,“我们合伙做生意是成立公司吗?到时候亏了怎么承担责任啊?”在老百姓之中,这些问题是许多人都理不清的,而对于做小生意的经营者来说,尤其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很多概念也是存在着模糊,之所以有困惑,说到底还是担心责任承担和风险问题,因此,我用这期做一个简要的说明,争取让大家一看就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我们为了方便理解,先把公司、企业与俗话说的人、自然人概括的分为民事主体的两个类别。人,很好理解,就是我们独立参与日常社会活动的个体。所谓“法人”、“非法人组织”,就是法律拟制的一个“人”,因为组织体是人的集合,有很多人参与其中,所以把这个整体当做一个“人”在看待,一个组织体就是一个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故有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一说。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一个多人参与的组织集合体,我们该怎么进行区分呢?责任承担方式又是怎样呢?
由于非法人组织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广泛,难以细致规范,所以法律进行了不完全列举。话说,遇到繁杂的问题,首先要学会用“大招”——排除法,先对问题进行分割,我们认识了非法人组织,把这个理解了,那么排除掉这个,其他的就暂且归入法人一类,类比为自然人,一切也就清晰了。当然存在特殊情况,至于法人相关的概念,后期我们再专门聊。
“非法人组织”顾名思义就是一个组织,一个集合的民事主体,这个主体有着以下几个特征:
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好比说几个合伙人成立了个“三毛商贸行”那么他们就可以“三毛商贸行”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了。
2.具备一个经营主体的基本要素,组织机构、场所、财产,并进行了依法登记。
3.一般而言,对外承担责任的时候,出资人是承担无限责任。比如说个人独资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组织已经没钱了,那么这部分债务就要设立人自己承担。
那么哪些属于“非法人组织”呢?
《民法典》和《民诉法解释》就确定了一下几类:
1.个人独资企业(不要和“一人有限公司”混淆了,区别在于营业执照上公司类别一栏,个人独资企业就载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会载明“有限责任公司,括号,自然人独资”)
2.合伙企业(几个人搭伙做生意一般属于个人合伙,依法登记了主体,那就是合伙企业)
3.无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这样理解,xx会计事务所成都分所)
4.取得我国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非法人合作经营企业就属于这类)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例如xx协会、xx协会的分会)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就是典型,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x分公司或者支公司)
7.领取营业执照的银行的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例如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或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xx分行或支行)
8.登记并取得执照的乡镇企业和街道企业(例如广东顺德的一些家电企业,新会的陈皮厂等等)
8.其他
除开以上那些非法人组织,其他的集合体就都当做法人来理解吧,法人是独立的人,责任集合体自己承担,有限度,非法人组织可就要牵连到背后操作牵线的“操作者”了,责任无限度,明确主体对诉讼主体确认和风险规避都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