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管理条例可以知道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缴纳,可是这个就地并没有解释清楚。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在机构所在地城市签订合同,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这里的“就地缴纳”到底是就项目所在地缴纳,还是就合同签订地点缴纳,还是就机构所在地缴纳呢?一直缠绕着我们建筑企业的财税人员,虽然是小税种但是税务机关也经常抢税。一般缴纳印花税的时限是合同签订时,如果签订地点在国外,依然要在国内交印花税(肥水不流外人田)。
印花税还是在签订合同时在机构所在地汇缴,不要再异地每开一次发票预交增值税时随同附加税费缴纳印花税,虽然可以减少一次性资金支出,但是终归是违反印花税管理条例的。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说明时(外经证)是需要将总包合同先完税的,在异地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只需要提供完税凭证即可。因此无论是办理涉税说明还是遇到机构所在地印花税稽查,都合法合规。
2、印花税缴纳基数是含税合同额还是不含税合同额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议解读中明确表示,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如果分别注明的,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若没有分别注明的,则需要以价税合计数为缴纳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签订合同时,价税数尽量分开注明,例如总包合同约定原造价款10000万元,增值税1100万元,则按照10000万元缴纳印花;如果合同直接约定价税合计11100万元,则不能人为进行价税分离,只能按照11100万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