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点?和一般农业企业有哪些不同?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法人单位,是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这是和一般农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是一样的;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
(1)宗旨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农业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身份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要求农民数量超过80%。而农业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而农业企业则服务对象主要是客户。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农业企业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
(5)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出资比例进行二次分配。而农业企业的利润则"按股或出资比例分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五名以上的成员-----发起人;
2、有规定的章程;
3、有组织机构;
4、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成员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成员账户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随着国家精准扶贫、扩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政策的持续推进,实务中引入了特殊的成员—村集体、建档立卡贫困户等,以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使得合作社的出资成员、出资形式都丰富了很多,同时,对我们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增值税角度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1%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注意:增值税免税开具的发票是免税的。
2、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房产税
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5、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6、个人所得税
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合作社的常见经营模式
1.服务型合作社
2.托管型合作社
3.股份合作社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定
1.合作社的核算基础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2.合作社的会计期间
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合作社的会计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