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从合伙人的责任角度来讲,前者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又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而后者全部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二)从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来看,前者中的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而后者中,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事务。
(三)从出资方式来讲,前者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而后者可以。
(四)从竞业的角度讲,前者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因为其并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不会发生利害关系;而后者各个普通合伙人严格禁止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五)从出质的角度讲,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前者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后者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如果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从自我交易的角度讲,前者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而后者中,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是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七)从是否能够自
由转让财产份额的角度来讲,前者中的有限合伙人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外自由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者中涉及到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不仅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必须经过全部合伙人同意,方能对外转让。
(八)从继承角度讲,前者中的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在其死亡时,由其继承人当然继承;后者中,如果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时,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继承人。
(九)从利润分配的角度讲,前者可以约定将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企业另有约定。但是,后者中是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