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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包括三种情形: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拒绝追认。
1.自始无效。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须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相应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注意】这里因欺诈、胁迫而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是指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所承载的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包括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的损害。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行为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
(2)须有恶意通谋。
(3)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虚伪的意思表示,是专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而他人不是表意人,既无从阻遏,又无权补救,甚至还可能“蒙在鼓里”,故法律直接干预,使它无效。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显露于表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违反了意思表示须真实的生效要件,该表面行为无效;而遮盖、隐蔽于里的民事法律行为却是真实的,其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隐蔽行为若内容违法则无效,如,借贷掩盖非法集资;若合法,则也可以有效,如,借贷掩盖合伙。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法律行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直接归于无效。
(2)违反管理性强行性规定,其私法效力一般归属于有效。
如,要求企业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即属管理性规定,违反此规定超范围经营的,其行为不当然无效;但违法经营需要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等,即违反取缔性规定,其行为当然、绝对无效;反之,超范围经营一般产品的,其行为在民法上有效,因违反管理性规定可能会受到工商行政部门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注意】诉讼时效制度和物权法定为典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6.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1)违反人伦,即违反亲子、夫妻间人情道义者应认定为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
(2)违反正义观念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
(3)限制自由的约定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
(4)赌博、赛马、彩票等以他人之损失而受有偶然利益的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但法律特许者除外。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以主张无效。
(2)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因素,其宣告不受时效限制(即既不受诉讼时效亦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2.停止履行。
既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依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发生效力,那么,无效行为中所约定的当事人的义务也就无须履行。
3.返还财产。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注意】在标的物价值增值或贬值的情况下,其增值或贬值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
4.赔偿损失。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5.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6.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单独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存在缺陷部分属于无效或被撤销,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
1.无效的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定金合同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3.房屋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条款为流押条款,因为违反公平原则,所以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5.无效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该约定无效。
【伍】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含义
效力待定,是指因行为人“权利不足”(行为能力不足、代理权不足、处分权不足)所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他人追认或者拒绝,其最终归于自始有效或者自始无效。
2.特点
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不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4.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1)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2)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3)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①如被追认,则变成正常买卖,无权处分变成有权处分,则买受人可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②如未被追认,则无权处分依然存在,如买受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动产交付后,买受人可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4)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5)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原则上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
【例外】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虽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6)技术秘密成果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双方无约定的,双方均有使用权、转让权。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7)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但原则上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租赁物。
下列4种情况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①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③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④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总结】无权处分:没有物权、知识产权等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有效(没有无效)因为意思表示没有瑕疵。
(1)原则上效力待定(赠与、质押、抵押合同)
(2)例外:
①有效,只能解除+违约,包括买卖和普通租赁;
②非法转租房屋是无效的。
2.欠缺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狭义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注意】开始履行合同属于以推定的方式进行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①明示拒绝,确定无效;②经催告,1个月内不回复,视为拒绝,确定无效。
(3)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但是所赔偿损失不能超过其理应获得的利益。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1)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追认可以明示、推定。
【注意】追认是形成权,有溯及力。
(2)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①明示拒绝,确定无效;②经催告,1个月内不回复,视为拒绝,确定无效。
【注意】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1.追认权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权为形成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相对人了解时生效。追认权人在收到相对人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的沉默被视为不予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债务承担
权利不足者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权代理人
无权处分人
债务人
相对人
相对人
相对人
受让人
受让人
追认、拒绝权人
监护人
被代理人
所有权人
债权人
2.催告权
(1)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撤销权
(1)指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撤销权与催告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3)撤销权的法律要件
①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
②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③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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