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关系: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面或口头)而发生的代理。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坏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
2.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a.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b.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c.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人,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人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未授权的。
b.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c.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方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d.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形:(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理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