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就是,人不讲诚信,就不能立身处事。“诚信”从古至今一直是社会稳健发展的根基。“诚信”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在商业经营中发挥价值,为企业发展带来经济收益。为了建设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将企业按不同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视化”的信用标签。
1、企业信用等级如何划分
纳税信用年度评价指标采取扣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个等级。评定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依据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
2、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1月1日到12月31日。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3、企业信用等级的影响
税务机关依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a级最佳,d级最差,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纳税信用相对较好,因此企业也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便利,无论是在税务局办理业务还是向金融机构贷款。而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可能在发票供应、出口退税、进出口、招投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纳税信用评级有哪些变化?
01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规则
对信用评价的起评分规则进行了优化。原纳税信用评价的起评分规定是: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后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增加了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了企业评为a级、b级的可能性。该规则将从开展2023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02调整d级评价保留规则,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原d级纳税人措施中,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仍然不能评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当的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其他非严重失信行为原因导致在上一年度评为d级的纳税人,若次年企业纳税信用状况得到了改善,将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同时,对2019年评价时并非因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而被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将于今年11月底前,主动按照新办法重新评定2019年信用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03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04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纳税人可以通过相应的渠道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状况,如对指标评价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税务部门正在联合多部门,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努力营造“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也让纳税信用成为企业越来越闪亮的“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