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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某微信公众号收集了某公司面试会计人员的10个问题,很接地气的同时,也让很多财务人员感到抓狂,不知如何处理。其实我觉得不是咱们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弱,而是顾忌的内容太多,想要税务无风险,老板还能少缴税甚至不缴税。
那么,以下问题,究竟该如何回答面试官呢?我大概整理了一下回答的内容、依据与沟通方法,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还望各位同仁多多指正。
这公司的10个面试问题,看看你能拿下几个:
01
问
公司今年8月份成立,实收资本1个亿,但是公司成立后不到一个月,股东立即把1亿元资金从对公账户转走了,请问如何做账?
答
做账的处理很简单,几乎每个财务都会:
借:其他应收款1亿
贷:银行存款1亿
但我想,其股东如此操作款项的风险,才是每一位会计所担心的。这样的借款,说轻了属于股东借走公司款项长期不归还,说严重了就是抽逃资金。如此大的金额长期在“其他应收款”下挂账必定会引起税局的注意,财务人员有义务提醒该股东其中的涉税风险!
依据:
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3年颁布的这个财税通知,赋予了税局针对投资者长期借款不还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要想帮股东避免这类风险,就得提醒股东,方法1:在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归还;方法2:具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笔钱用于了本企业生产经营(合同、预付款、收据等)。否则一旦地税注意到这笔款项,仍然未归还,是“可视为”股息红利分配,需要缴纳20%个税的。
建议
2014年后实行新公司法,实行实收资本认缴制,允许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批到位实收资本资金,并且可以根据实际入账的实收资本来按次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投资者实在是个大利好,可以按需灵活制定章程,再也不用冒着风险长期借款了。
02
问
马上2017年底了,公司利润表上利润太大,预计全年1200万元左右,怎么想办法合法的少交企业所得税?
答
简化来看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会计成本费用+纳税调增-纳税调减)×所得税率-能享受的优惠。所以,想少交所得税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1、收入:检查是否有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或不应计入当年的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收入的确认);
2、成本费用:有无漏计少计、应计未计提的成本费用支出(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核算等);
3、纳税调增调减: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的政策,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是否用足等;
4、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03
问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公司下个月要注销,可是账目上“库存商品”还有122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啊?怎么办呢?
答
公司注销时,仍然有库存,如何处理,是涉及增值税的关键,企业终止经营而进行清算的,其原材料或产品存货通常会做如下处置:(1)正常价格销售;(2)折价变卖;(5)抵偿债务;(4)分配给投资者;(5)赠送他人;(6)报废。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法精神,上述1-5类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的方式均要按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的,而第(6)种属于应做进项税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即存货销售或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正常抵扣已经认证的进项税,若销项大于进项,需正常缴纳增值税,若销项小于进项,则无需缴增值税但不退税。第6类情况属于资产损失处理,增值税方面应做进项转出。
说到这里,并不是完整回答了这个问题,还需注意问题中说的是“账面”的库存商品有122万,所以清算前必须自行盘点,而盘点结果很可能带来相应的增值税风险。
若账面金额大于实际库存金额,则表示有销售没有入账,需视同销售,计算补交增值税。若账面金额小于实际库存金额,则说明有购货行为却未入账,此时需将货物退回销货方。
以上的增值税风险还是提前自查,总比待税局发现疑点来稽查企业库存和账务可能带来的罚金及滞纳金要好的多吧?目前金税三期的电子底账库监控可不是闹着玩的。
04
问
公司的设备都是以前老板个人买的,也没有正式发票,现在用于公司生产,请问能否入账和计提设备的折旧费?
答
老板个人所有的设备,用于公司生产,如想入账,可以采用租赁、购买、或者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式处理。
租赁方式:老板个人按市场价格去税局开具租赁发票,企业租赁费用入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税收凭证。
购买方式:需老板以个人名义由税局申请开具发票,资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确认,转让后,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正常计提折旧。
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进入固定资产归属后,可以正常计提折旧。
05
问
今天交接了一家公司,但是银行存款日记账跟对账单相差29万元多,一直找不到原因了,请问如何调整?
答
一、在查明差额出现的原因之前,发现即做凭证记录:
29万元的差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库存现金短缺贷记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盈余则借记库存现金。
若为现金短缺,则经过上级领导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有责任人赔偿的部分)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部分)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益
若为现金盈余,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益
贷:其他应付款(有主款项)
营业外收入(无主款项)
06
问
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平时买的修理材料几乎均没有发票,甚至收据都没有,怎么处理啊?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首先得明确,不能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项发票抵扣,就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其次,财务入账无需发票,只需根据实际业务,如实记录入账即可,收据、白条都是可以入账的,正常的借记存货/原材料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如果是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会因为没有购货发票,而形成此项成本费用的纳税调增,造成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07
问
公司最近银行账户出了点问题,没法收款了,这个月销售的货款均让客户打款到老板的另一家公司,也有的打入老板个人卡,请问是否允许?
答
可以的。出现“是否允许”的疑问,是因为税局对于应税货物或劳务、服务的监管除了有发票环节外,还有货物流向以及现金流向的证据链要求,也就是所谓的“三流一致”,公司的公户除了问题,临时使用其他公司账户、老板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可信即可。
但类似的事情或者金额不建议过大,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使用此类代收代付方式,毕竟,哪家企业也不希望因此获得税局的“关注”。
089
问
公司由于成立时间不久,人手有限,财务只有一个人,既负责现金管理、银行管理、也负责账目报表以及报税,请问是否合理?如何规范一下?
答
不可以。钱账分离是企业基本的财务制度制定方针,将现金的管理与账务的管理分开,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来管理。
一人数职,看起来省了人员工资,实际上对于企业财务安全来说是特别危险的,还会引起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低下、徇私舞弊等对企业不利的情况。
建议迅速招聘出纳、或有财务经验的亲信临时替代出纳岗位。
或者将账务临时交由代账机构处理,财务人员专职出纳岗位。同时迅速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所以对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满足这个条件,才可以确认为损失。个人建议需要获取税局、工商的债务人相关资料作为佐证,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备案,税前扣除。
10
问
单位出纳经常去银行存款,上个月现金在路上丢失了9000元,目前一直不知道怎么处理,还没有做账呢,怎么办?
答
这个问题与之前的第五个问题类似,同样是发生的资产损失,只不过这个有明确的责任人。可以根据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要求出纳承担一定比例的金额赔偿,其余部分,计入公司的管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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