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流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公司固定资产,防止公司固定资产流失和无序失控。本文提供一套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模板,供大家学习。
第一条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家私、办公设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怡集团及属下各中心的固定资产的计价、申购、验收、发放、管理、分类编码、调拨、损坏、报废、盘点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入价(含资产的本身价值、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按照fa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fa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六、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税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使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申购/调拨单》,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交采购部统一购置。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验收与发放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增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照验收程序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固定资产的验收由采购部、仓库、申请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三)。工程类资产,如有需要工程部也要参与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三)根据验收情况开具,完成后连同《请/付款单》、《采购申请单》、fa票一并交财务中心、使用部门留存(流程详见附件四)。
二、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填写《直拨物料验收单》或《出仓单》,通知行政中心做好资产登记,建立标签、资产卡片(附件五),由使用部门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归使用部门进行管理。使用部门必须通知行政中心新增固定资产,行政中心会同财务中心依其类别统一编号,并粘贴标签,更新固定资产明细帐。
二、财务中心建立资产卡片(附件五)并归档。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
一、行政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标签贴于资产显著位置。标签内容包括设备编码、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人、使用部门六项内容。标签是用于资产管理、盘查核实的重要标志,任何人不能将它撕下或破坏,
二、代码构成:一级代码+二级代码+三级代码+流水号(具体详见附件六)。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盘查
一、每年6月、12月须进行对全集团的固定资产全面盘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具体日期以行政中心发文通知为准。固定资产的盘查,要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
二、各中心文员作为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中心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编制本中心的《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七),报行政中心。
一、行政中心根据各中心的《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七),会同财务中心对各中心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对各中心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二、盘查工作结束后,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清来源,财务中心重新估价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查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领导审批处理;必要时,财务中心需到财税局报备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一、中心内的资产调拨,资产需求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申购/调拨表》(附件一),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拨。
二、中心外的资产调拨,除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外,还需报原资产所属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拨。
具体流程详见《固定资产调拨流程图》(附件八)
三、所有资产调拨审批后,必须到行政中心进行资产调拨登记,重新做好标签及修改资产卡片信息;未在行政中心进行资产调拨登记的,资产原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调出、外借、交换、出租、变卖、拆套、串换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条闲置的固定资产要妥善处理并保持其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九),由使用部门副总加具意见,由运行部/工程部检测确认该资产是否具有维修价值。其中电子设备的报废流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电脑设备管理办法》(银集行字[2012]112号)执行。
总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中心负责人确认后可以报废;总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中心负责人确认后,报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总裁审批后报废。(详见《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流程图》附件十)
确认报废的固定资产,需要变卖的,由行政中心通过三家以上的废品回收站报价,价高者得;此过程必须有财务、行政中心参与。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使用部门必须通知行政中心做好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原制度有不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