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当期纳税人买进的商品或者劳务还没有确定是否用于生产,或是非生产的经营,但是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进行了抵扣,如果已经抵扣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用途改变了,应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除了改变用途,购进的商品在发生损失,注意,一定是非正常损失,或者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时候,应该将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中扣除,账务处理的时候就记到“进项税额转出”里面。
总的来说,就是企业购进的商品或劳务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或者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那么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应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案例】
kp集团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1日购买了一批货物准备进行销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额列明为2万元,当月就已经认证抵扣了。2018年7月,kp集团将这一批购进的货物全部用到了员工食堂,当做集体福利。
分析:购进的货物如果用于集体福利的,应该在发生的那个月将已经抵扣的2万元进行税额进行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相关延伸】
问:进项税额转出为什么会在贷方?
答:进项税额原本是在借方进行抵扣,但是转出就以为着不允许你抵扣了,所以科目相应的要从借方变到贷方。